专家研讨会:李显冬教授携手楹庭律师,共探矿业企业权益法律保护
11月15日,北京楹庭律所很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冬教授,与北京楹庭律师一起参加矿业企业权益法律保护专家研讨会,讨论了张家口某矿业有限公司云母矿退出补偿案件。
在研讨会上,李显冬教授与北京楹庭律师一起探讨了该案件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分析了矿业企业在退出补偿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权益保护难题,并就如何依法维护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深入讨论。
李显冬教授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对于矿业法律法规有着丰富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他在研讨会上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为解决该案件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意见。
通过这次研讨会,李显冬教授与北京楹庭律师的合作为矿业企业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双方的讨论和交流有助于促进矿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专家介绍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1979年就读北京政法学院本科,1986年就读北京政法学院研究生。曾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加拿大麦吉尔大学学习。
一、会议主题
1、主题:矿业企业权益法律保护专家研讨会
2、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二
3、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横琴人寿大厦12层
4、主持人:路永强律师
5、案情简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李婷婷律师
6、参加人员:
李显冬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研究中心主任
路永强律师——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政企纠纷律师团创建人
董国女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企业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委员会委员
刘敬祝顾问——中贸促会社交电商分会理事 IDC CEO峰会会员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李婷婷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成员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其他参加研讨会的律师:魏兴臣律师、史鹏举律师、苏黎律师、袁立军律师、孙振博律师、孙雅璇实习律师等。
二、会议概要
如果采矿许可证没有到期,煤炭企业就被强行关停,是否应该给予补偿?研讨会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1、矿业企业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2、矿业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维权策略
3、矿业企业涉及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
三、案情简述
某矿企通过私人转让取得铁矿,招商引资建设铁矿采选厂。矿业公司在某县有一个位于铁矿的采选厂、一个云母矿。市国土局为该矿业公司办理了云母采矿许可证。企业办理采矿证续期提出增加铁矿开采。后来,云母矿因政策原因被退出关闭。
2020年8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退出的通知》,部分内容:“XX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云母矿,有效期至2020年8月4日。根据《XX县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你矿已被列入2020年退出矿山名单。接到通知后进行矿山修复”。
2023年5月,某镇行政机关作出《关于XX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云母矿限期拆除和清理的公告》,根据县行政机关《关于印发XX县矿山有序退实观行业绿色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字(2017] 18号)文件精神,你已入我县(2016-2020年)关闭退出范围,你矿矿山生产设备,房屋、井口在拆除清理范围。按照矿山关闭退出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2021年9月已对你矿部分房屋进行拆除,现通知你矿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剩余未拆除的房屋自行进行拆除清理,并按要求进行治理修复。到期未拆除清理,视为你矿自动放弃,我镇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并进行治理修复,拆除和治理费用由你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你矿自负。”2023年6月某镇行政机关实施强拆。
四、案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需要矿山退出,如果矿山处于探矿阶段,采矿阶段是否应当得到补偿?补偿的范围以及相应的依据?
2、在矿山被政策性关停的行政补偿纠纷中,矿山主体可否同时主张前期投入损失和利余储量价值?
3、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之后,行政机关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闭矿山, 是否还能主张在剩余储量价值?
4、本案云母矿因政策被退出,行政机关并未作出关闭矿山决定,采矿权到期后被相关部门注销,对此能否主张补偿?
5、本案中2017年二月份河北省地矿局第三低质大队编制《矿产资源动查实施方震评审意见书》“预期成果”提到了 (伴) 生磷铁矿矿石量 (332+333) 80000千吨,件生矿石量能否列入制余储量的经营损关的范围?
五、法律专家与楹庭律师多方多面分析案件背后法理问题
法学教授李显冬与董国女律师、路永强律师将对此案进行具体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公共利益需要矿山退出应当得到补偿,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补偿。
公共利益需要矿山退出,如果矿山处于探矿阶段,采矿阶段是否应当得到补偿,属于行政赔偿问题。《民法典》规定对于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在《民法典》第329条规定的。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对探矿权相关的采矿权有补偿的权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的,用于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依据《民法典》获得相应的补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涉及到这些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一些原则性的补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哪些内容要进行赔偿。那么在赔偿的方面,国土资源部的130号文件规定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补偿的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交的价格。就是说矿产资源根据储量,通过出让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出让花多少钱,对这个矿本身的价值补偿。第二,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这种勘查的投资,前期勘查的投资,勘察费用。已建的开采设施的投入的费用,勘查开采设施投入的费用,以及相应设施等直接的损失。
在谈判的过程当中要注意,对于每次的一些谈判的一些证据,一些会议纪要,一些行政机关的一些承诺,还是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所以,协商谈判在这类案件过程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有大量的工作要去做。谈判协商解决不了的,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非诉的方式,比如说发相关的函件,法律意见书等等相应的其他的辅助,最终解决问题。这类案件要做一个判断,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参与,可能要考虑更多的行政手段。
如果说没有行政机关参与,没有任何的证据,可能就是直接侵权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就是一个民事诉讼,将来要走民事诉讼。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先是谈判协商调解,其次,用非诉的方式去解决。非诉的方式解决不了的,诉讼当中我们认为,优先考虑行政手段行政诉讼。当然民事诉讼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主要的方式。
矿区因政策调整被关闭时,采矿许可证还没有到期,并且还向相关部门缴纳了相关的费用,属于合法经营,并且省主管部门的文件中也没有明确的无偿关闭,所以说市主管部门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煤矿就被关闭,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企业采矿权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其实就是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信赖、利益保护的体现。即使在乡主管部门相对人已经合法取得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的时候,只有法令更改或者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才能依法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因此,因行政机关的撤回行政许可而造成的企业损失,应该给企业相应的补偿。
总 结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矿业权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给指明道路,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