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最新修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11月1日正式施行
2022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新规将自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制定本规程的作用?
为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查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北京楹庭律师将针对新规程的主要变化及需特别注意的地方做一个简要解读。
1、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新规程第1.2条则规定,适用范围为“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看出,新规程因为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2个领域的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相应将前述2个领域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纳入到该规程的调整、适用范围,并在3.2.3.3、3.2.3.4以及附录等内容中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191号)的规定,海洋行政执法职责统一由中国海警局行使,自然资源部本级无相关海洋行政处罚事项。因此,新规程对海域执法工作并不适用。
2、本规程适用主体
在实际执法案件中,通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是最直接参与的行政执法的部门,因此本规程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可以参照本规程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规定
3、落实行政处罚的三项制度
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新规程增加了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规定,即: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套合比对”判定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原基本农田,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
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需注意的是在2017年6月之前的,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原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原基本农田。在2017年6月之后的,应将违法用地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经套合显示所涉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5、在违法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本次的新规程显然是考虑到了:以前述一刀切的方式对违建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进行判断,并不妥当。虽然住建部的前述规范性文件尚未废止,但鉴于自然资源部门系目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主管部门,北京楹庭律师认为,应当以自然资源部的新规程的规定为准,以违建涉及的规划情况作为能否采取改正措施判断的前提条件。
6、明确了三种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首违不罚”以及“无主观过错不罚”均是《行政处罚法》在2021年修订时的新增加内容。本次新《规程》也及时更新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领域内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既与时俱进体现的新法的规定和精神,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向好发展。
7、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间
新规程在8.4.2部分中明确,违建处罚决定书必须明确载明复议、诉讼的期限以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具体又分为3种不同情形: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3、对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北京楹庭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若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会在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要熟知权利救济的途径和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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